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以下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因为身体遭受伤害而获得的医药费和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中一人所有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和其他。也就是说,一方婚前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即使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其配偶也没有请求分割其婚前财产的权利。但是,无过错方也不是不可能分得对方的婚前财产,如果是过错方自愿,或者离婚时无过错方的生活特别困难的,过错方应当从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在此情况下,分割的具体比例先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