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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分手可以索要分手费吗?
赵丽律师

        所谓“分手费”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恋爱中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分手要求,应另一方要求赔偿的一定金额,通常指“青春损失费”或“青春补偿费”,那么同居分手可以索要分手费吗?接下来就由安嘉所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团队来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问题解答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同居期间财产归谁?

        同居期间财产归属问题

  分割财产时,要把同居双方共同财产与下列的财产区别开来:一是与同居双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别开来,约定同居期间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及法定属于同居一方所有的财产,不能参与分割。二是与子女的财产区别开来,子女通过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或者其他归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参与分割。三是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即双方父母、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别开来。四是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即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所有财产区别开来。而对于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适当予以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总之关于同居期间财产及债务的处理,有专门规定的,可适用专门规定;没有专门规定的,实践中一般是参照《民法典》的规定处理。小建议:

  1、双方可以在同居期间做个人财产约定。

  2、对自己购买的物品留好相关的证据。

  3、对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物品,最好双方有个相互的纪录。

4、在同居期间各自的父母朋友馈赠的物品最好让馈赠者写上“此物品专门赠给某某”的字样,并保存好。

二、事实上的婚姻和同居关系有什么区别?

  1.两者的构成不同。根据各自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目前的审判中,事实婚姻的发生、认可是受到特定的时间,特定条件等因素的限制。同居关系的构成相对来说限制较少。

  2.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一旦被认为是事实婚姻,具体处理时被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婚姻,并以与合法登记的婚姻关系相同的方式对待。如果确定是同居关系,那么这种同居关系本身将不受法律保护。

  3.适用程序和相关规定不同。涉及事实婚姻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必须先依法调解,调解,撤回案件,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并予以调解或者裁定;不同的是离婚可以解决或离婚可以给予,同居关系是不同的。法院只接受配偶与他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且在接受此类纠纷后,不能进行调解并取消调解。当一方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或要求解散同居关系时,法院不接受双方没有配偶的男女同居关系。此外,如果当事人起诉人民法院属于事实婚姻,即使当事人没有重新提交婚姻登记,人民法院也必须承认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并仍然按照法律规定、有效的婚姻案件进行受理。如果双方都属于没有配偶的同居关系,当事人如果想要保护他们的生活条件受到法律保护,则必须重新进行婚姻登记。同时,在身份关系中,共同生活中获得的财产认定,所生孩子是否为婚生子女,是否能够以配偶的身份享有继承权等,也将让两者面对不同的处理效果。

  同居和事实婚姻之间的区别在于,事实婚姻是一种法律认同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婚姻,并且是合法登记的。同居关系则是不同的,如果法院受理此案也是受理已婚配偶与其他人之间的同居关系,然后进行调节,如果无法调节,可以直接解除。

三、同居可以请求分手补偿吗?

  观点一:补偿协议、欠条等爱情补偿实质属于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选择权在赠与人,受赠人只能消极等待赠与人的支付行为,不能积极催促赠与人履行赠与行为。

  观点二:未办理结婚登记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构成非法同居,欠条所载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存在,且因解除同居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无法律依据,法院不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观点三:由于法律并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故补偿协议只要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应当认定为有效。

  【评析】由于观念的更新、开放,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现象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各种纠纷也日益增多,其中关于分手补偿协议的效力的争议颇多。

  对于以欠条为表现形式的单方补偿承诺,法律快车小编认为不能仅仅依据其字面意思简单以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否认补偿承诺的效力。

  关于分手补偿协议的效力,小编倾向于第三种观点,即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法律就应当对补偿协议的有效性予以确认。但由于这类补偿纠纷交织了情、理、法等诸多因素,在判断补偿协议的效力时应着重考量如下几个因素。

  首先,关于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一般情况下,只要双方在协议上亲笔签字,即可认定是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但对于补偿金额,应针对补偿义务人的履行能力进行合理性判断,如果补偿金额与义务人的履行能力相当,就可以判定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反之,则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补偿义务人承诺的补偿金额全部或部分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当然,补偿协议的签订还应排除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情形。其次,关于同居期间给对方造成的人身损害。

  一般情况下,女方在该类纠纷中处于弱势,而且女方的身体也较为容易受到伤害,主要表现为因堕胎等给女方造成的身心伤害。

  以上就是同居分手可以索要分手费吗的相关内容,“青春损失费”根本不是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词汇。在我们的法律中找不到相关法规。也就是说,当双方分手时,同居关系自行解除,一方无权要求另一方提供物质或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您不幸遇到棘手的法律问题,欢迎到安嘉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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