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夫妻双方的财产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婚前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原则上,夫妻双方离婚时只需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是不用对各自的个人财产进行分割的。但如果一方自愿分割的,也可以将一部分个人财产分割给配偶。另外,对于婚前房产,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在离婚时配偶是无权请求分割的。但如果在房产证上加上了其配偶名字的,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如何分割,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一方都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由法院依法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