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到人民法院进行立案登记是诉讼的起点,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原告不立案则无法进行诉讼离婚。但双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通过协商,就子女抚养、财产分配等问题达成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一般情况下,法院都会受理离婚诉讼的申请,但是以下离婚案件,法院不予受理: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的离婚诉讼。2、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的离婚诉讼。3、如果是一审宣判或裁定不准离婚的案件,原告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