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有关规定,离婚案件具有特殊性,当事人没有特殊情况的都应当到庭参加诉讼。如果原告不出庭,则法院会按照当事人撤诉处理;如果被告因为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如因为身体问题生病住院等等,则可以选择以书面方式陈述意见;如果被告无特殊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没有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并经法院合法传唤后依旧拒不出庭的,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参加诉讼或作出缺席判决。如果被告宣告失踪,则法院应当直接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申请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