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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出轨,律师帮女方争取到15万元赔偿与30%共同债务
作者: 安嘉律师 来源: 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案件亮点

离婚诉讼,男方出轨,安嘉律师张娜在助力女方离婚获赔15万元、分得大部分存款与被转移财产的基础上,仍然争取到只承担百分之三十的债务分割比例。

案情简介

在陈女士与贾先生婚姻的第十个年头,她发现丈夫出轨了,于是陈女士带着离婚的决心,找来了安嘉律所,想要我们帮助她成功离婚,并争取到她应得的权益。

安嘉律所指派经验丰富的张娜律师代理此案,通过对男方出轨事实与恶意转售车辆行为进行大量的证据调取、收集梳理与举证质证工作,张娜律师帮助陈女士在法庭上成功认定了男方的婚外情过错与转移财产事实,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由贾先生支付陈女士1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并将售车款7.5万元全部给付陈女士,陈女士账户里10万余元不予分割。

但对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由于离婚诉讼时,尚未发放不动产权利证书,故未予对其进行分割。所以等到一年之后,刚刚取得证书,贾先生立即选择另行起诉陈女士,诉请法院对房产以及购房首付所欠的160万元债务进行分割,陈女士继续委托张娜律师代理应诉。

争议焦点

男方存在过错,女方在已经获得1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情况下,能否继续争取30%的债务比例?

案件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再次拒绝受理房产分割事项,原因在于涉案房屋为政策性共有产权住房,由于涉及案外第三方产权占比,所以不予对其进行受理。

于是贾先生只得撤回房产分割请求,但仍坚持诉请平均分割160万元的购房债务,认为其向自己父母所借的夫妻共同债务,前妻应当与自己按照5:5的比例偿还这笔债务。与此同时,贾先生的父母对贾先生与陈女士二人提起的民间借贷之诉判决结果已产生法律效力,与前公婆之间的160万元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并无异议。

但就债务分配比例,张娜律师抗辩:双方长达十年的婚姻全因贾先生一人的婚外情过错导致全然破裂,所以我方主张陈女士按照30%的比例承担债务。在离婚诉讼中,车辆出售款的分配结果,系男方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导致;而对于婚外情同居的赔偿金数额认定与双方存款分配情况,系考虑到离婚诉讼当时双方的经济状况,已有分配结果并不代表已经完成了全部应有赔偿。本案的债务作为一种消极财产,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同样要考虑遵循照顾女方、无过错方的原则、以及债务形成的原因等因素进行债务的分担比例分配。

通过张娜律师的大量说理与质证,法官最终完全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决定将债务的分担按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财产分配原则,并纳入双方经济能力、对债务形成、支配和收益的参与情况等因素,加之考虑到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身份关系,认定贾先生承担债务比例的70%,陈女士承担30%。

另外,法官还作出释明:精神损害赔偿金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此笔债务的分割比例也并不当然影响双方其他共同财产(后期房产)的分割比例。

至此,双方的分歧才算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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