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作为大型不动产,具有巨大的经济和投资价值,在婚姻关系中当然属于财产分割的焦点问题。而要判断房产的所有权,要根据房产的具体出资情况,以及房产所有权的产生情况来进行综合的判断。一般来说,婚后双方以共同财产购置的房产,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共享使用权、共用所有权。如果房产是一方使用自己个人财产独自购买,同时房产登记在出资一方名下的,这时候房产就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对方无权要求分割。因此,婚后所得房产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根据具体的出资情况,判断房产的所有权。同时,如果房产是受赠与得来,一般来说,都可以视作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是,如果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写明是对其中一方的赠与,这时候房产就应当归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