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若房产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则其分割问题由双方协议解决,无法达成协议的则按照以下情形处理:1、如果都主张取得房产,且同意通过出价竞购的方式取得的,则法院应予以准许;2、若只有一方主张取得房产的,则该方应当根据评估机构对房产价值做出的评估结果,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3、若双方都不主张取得房产的,则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拍卖、变卖房产的价款进行分割。若该房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的,则在离婚时该房产应当归其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